北方沙尘东移将影响华北等地 一图掌握沙尘防护指南

将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列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首项条款,将解释法律的条款分离,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项独立的职权。

就具体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行政诉讼确有监督行政权的目的导向,从受案范围到审理对象及裁判形式,基本都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为核心展开的。这一规定是行政诉讼目的定位模糊的典型。

北方沙尘东移将影响华北等地 一图掌握沙尘防护指南

公民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而不限于司法机关。但总的说来,行政诉讼具有三个方面的性质:第一,解决行政纠纷。客观判断我们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应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定位为以救济权利为主之多元立法目的。作为以救济权利为宗旨的制度,行政诉讼更应强调个人利益的价值而不是公共性价值。目的是通过主体运用手段改造客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法院的监督成了公众最便宜选择的监督方式。而且立法者已失去了选择的机会,何谈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呢?(三)以权利保护为主导的多元目的之意义1.指导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修改行政诉讼法应有正确的指导思想,这犹如大厦的地基。进一步而言,当时,涉及国家根本法的解释权明确归属于一个类似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与地位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29}现行《宪法》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享的职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其他任何主体都不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撇开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否隐含宪法解释职权这一问题,第27条除了规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职权外,并未规定其他可支撑该职权行使的具体权限及方法,因此,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只是一种口号式的职权宣告。当然,是不是违宪,最后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权 。裁决式宪法解释侧重的是裁决而不是宪法解释本身,宪法解释是附随于裁决过程的一种手段,宪法解释权由宪法监督权派生。

北方沙尘东移将影响华北等地 一图掌握沙尘防护指南

(二)解释宪法的职权行使方式具有准立法式我国《立法法》将解释法律行为定位于准立法式的行为,属于抽象层面的解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效力。{32}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2页。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享裁决式的宪法解释权(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核心权力是审查与裁决权所谓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由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对国家的根本性活动进行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判断,并对违宪行为给予纠正和必要的制裁。不再使用不适当之类不确定的概念。

七八宪法是在没有经过应有法律程序,也没有民主讨论的情形下仓促修改的,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只可称为一部恢复性宪法。摘要: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12}现行《宪法》第85条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指是的国务院,这是小政府的概念。{10}从内容上看,《共同纲领》相当于五四宪法的序言和总纲,《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相当于五四宪法的第二章内容。

{15}上述三个条文的内容与现行《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极为相似。{23}这算不算为将来组建宪法委员会留有余地?1982年4月2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彭真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说明中特意指出,全国人大是一元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由于代表人数太多,不便经常工作,所以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采取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办法来解决发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北方沙尘东移将影响华北等地 一图掌握沙尘防护指南

与其说是职权,还不如说是原则,是国家最高权力保留的体现。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28}这样的论证视角忽视了两个最基本的宪法理念。{8} 哪些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有没有宪法解释的实践?对此没有一致的认识。遵守宪法、适用宪法都可能涉及对宪法的理解,但理解不能等同于解释,宪法解释权的魅力恰恰在于解释中隐含的裁决权。{24}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就国家机构的内容再次重申其在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中的观点,即通过扩大全国人大常委职权来加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准立法式宪法解释职权具有排他性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并从属于全国人大,因此,从学理上言,全国人大的职权具有最高性与全权性。(3)以执法检查的方式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违宪审查281篇、宪法监督151篇、宪法解释141篇。{13}正如董必武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审议过程中所做的报告指出的那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各国宪法都规定为国家元首的职权。

当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与宪法相抵触时,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加以撤销。这样的立法表述是清楚的,也是具体的。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两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负责召集。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是一个大政府的概念,不同于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

三是宪法惯例也是宪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同时,并没有删除解释宪法这一职权,而是对七八宪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职权的规定进行技术上的处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须有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委员过半数的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因此,现行《宪法》所设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具有排他性,并不是一个可以共享的权力。

{24}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页。{20}从各方群众来信中,设立一个机构来专司监督宪法实施的建议从未断过,至于何种类型与名称的机构,则各有不同的建议方案。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是一部法律,在建国初期起着根本法的作用。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8}在张春桥于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这一基本路线有直接的体现。(2)以听取和审议的方式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是否违宪进行监督。

解释宪法与解释法律两大职权的区别只在于所解释的对象不同,除非立宪者有特殊的说明,从立宪逻辑而言,两者行使的方式应趋于一致性。{14}由此,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国家元首制度。宪法学界也大多从准立法意义上描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23}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9页。

当然,是不是违宪,最后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4}屠振宇:《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至于宪法惯例,虽然宪法惯例的内容可能无形中起到了解释宪法的作用,但其依然是惯例而不是解释,两者是并列而不是包含关系。{25}彭真:《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载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33}由此可见,在现行宪法解释框架下,未来设立专门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不是没有可能。{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

相关推荐